【问题】:投标报价为什么不能低于成本?如何进行界定?
【解答】:建设工程中低于成本承接工程较一般商品购买危害要大得多。以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盲目压低措施费而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投标报价价格的原则要求,即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本次修订使用“工程成本”一词,“工程成本”是针对当时、当地的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的工程造价,不是对于一个企业,因为企业有众多项目,所以,以“成本”“企业成本”“企业个别成本”无法评审,也不符合招标人的意愿。使用“工程成本”给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带来了可执行性,针对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量和设计等文件是确定的,而当时、当地的要素价格也是可询的,因此可以进行评定。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曾试图将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进一步细化,列入条文中,但是,考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又十分复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最后决定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体现,更具可操作性。